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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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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專責審議原住民族文化資產。
  2. 2.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按審議個案需求以任務編組組成,並依個案文化資產類別與族群歸屬,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擔任委員,其中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有四分之三以上為機關人員。
  3. 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主管機關之設置:根據本條第1項,為了審議各類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等事項,主管機關應該設置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主管機關指的是負責管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相關事務的機關,例如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2. 審議會之組成:根據本條第2項,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的委員人數應該是九人至二十三人。這些委員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需求編組組成,並且根據各個案的文化資產類別與族群歸屬,遴聘(派)相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和原住民族代表擔任委員。其中,原住民族代表應該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並且非機關人員應該佔四分之三以上。 3. 召集人與主席:根據本條第3項,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應設置一位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當召集人不能出席或需要回避時,由出席委員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這些解釋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的內容進行,並參考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運作辦法」(文化部108年2月28日文化資發字第1080010159號函)中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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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原住民族文化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