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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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主管機關之設置:根據本條第1項,為了審議各類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等事項,主管機關應該設置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主管機關指的是負責管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相關事務的機關,例如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2. 審議會之組成:根據本條第2項,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的委員人數應該是九人至二十三人。這些委員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需求編組組成,並且根據各個案的文化資產類別與族群歸屬,遴聘(派)相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和原住民族代表擔任委員。其中,原住民族代表應該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並且非機關人員應該佔四分之三以上。 3. 召集人與主席:根據本條第3項,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應設置一位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當召集人不能出席或需要回避時,由出席委員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這些解釋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的內容進行,並參考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運作辦法」(文化部108年2月28日文化資發字第1080010159號函)中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廢止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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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