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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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指定或登錄,除了需要符合各類別的審議基準外,還應該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 表現原住民族文化的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 2. 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的文化顯著性。 3. 表現原住民族世代相傳的傳承性。 根據這些條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原住民族文化的特性和差異性制定補充規定。 例如,在指定或登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時,如果該文化具有特定的歷史重要性,例如與原住民族的起源或歷史事件有關,或者這個文化代表了某個特定的原住民族、部落或傳統組織,那麼這些條件都可以成為指定或登錄的依據。另外,如果這個文化是源於原住民族世代相傳的傳統,也可以作為指定或登錄的依據。 這些條件和相關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和保存原住民族的文化遺產,以充實國民的文化生活,發揚多元文化。这些條件的實際應用需要主管機關考慮到不同原住民族的特性和文化差異,因此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補充規定,以更好地保護和保存原住民族的文化資產。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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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