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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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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但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三、經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通過。 四、作成登錄及認定之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或認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現場訪查時,並應符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2 條是關於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進行登錄及認定的程序如下: 1. 先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若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則不在此限。 2. 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3. 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 4. 根據審議結果作成登錄及認定之處分,進行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登錄或認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外,在主管機關辦理現場訪查時,也應遵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這些規定是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所訂定的,可提供依據和流程來進行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的登錄與保存者的認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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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會同原住民族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