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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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2 條是關於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進行登錄及認定的程序如下: 1. 先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若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則不在此限。 2. 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3. 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 4. 根據審議結果作成登錄及認定之處分,進行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登錄或認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外,在主管機關辦理現場訪查時,也應遵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這些規定是根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所訂定的,可提供依據和流程來進行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的登錄與保存者的認定。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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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