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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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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指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13條所定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係指具有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且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根據該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原住民族文化特性,也就是該資產要與原住民族相關聯;二是具有價值,也就是該資產具有一定的文化價值。在指定或登錄之後,才能被認定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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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指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