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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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13條所定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係指具有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且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根據該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原住民族文化特性,也就是該資產要與原住民族相關聯;二是具有價值,也就是該資產具有一定的文化價值。在指定或登錄之後,才能被認定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2條
- 第十三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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