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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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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條,聚落建築群的修復及再利用應該考慮到文化資產的價值。這涉及到保存主要的紋理、原有的建築風格和外觀,或是重要的開放空間、環境和景觀。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修復和再利用聚落建築群時,能夠保留其特定的文化價值和特徵。例如,如果一個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聚落建築群被選定為古蹟,根據這項法規,修復和再利用該建築群時應該保留其原有的建築風格和外觀,以保護其文化遺產價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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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2 條規定:「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