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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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