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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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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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4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的範圍包括以下三個標的: 1. 聚落建築群內的建築和構造物。 2. 聚落建築群的整體空間紋理。 3. 聚落建築群中必要的公用設備和公共設施。 參考資料: 根據文化部「聚落建築群修復展示示範計畫」,該計畫以保存歷史文化資產為目的,包括保存聚落建築物、修復聚落的城市空間設計、以及改善公共設施等。例如,計畫中有針對老舊民宅的修復工作,包括修復屋頂、牆壁和地板等建築元素,同時也著重於保留原有的空間布局和特色風格。此外,計畫也提供了更新聚落公共設施的方案,如改善道路、水電系統和排水設施,以提升聚落的整體品質和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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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