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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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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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5條,該條款列舉了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的辦理事項,包括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紀錄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內政部公告「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施行細則」,該辦法明確了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的相關程序和要求。例如,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含工作範圍、計畫目標、時程計畫、預算安排等內容。此外,規劃設計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原則,包括對建築物結構、風格、材料等的適切保存與修復。施工過程應符合相關法規和工程標準,並進行必要的監造和驗收工作。工作紀錄則是對整個修復及再利用過程進行詳細的記錄和彙整。 綜上所述,根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5條和相關實施細則,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的辦理事項包括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紀錄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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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