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9

快速跳轉
  1. 1.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 2.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 3.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範例:工地負責人之前一職位或行業經驗符合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 2.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範例:工地負責人完成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的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舉辦的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另外,若前述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的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地負責人還需擁有營造業法所定的工地主任執業證。 最後,工地負責人在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參考資料: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經濟部住宅及城鄉發展署,2022年5月修訂。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造業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9 條規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