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 2.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8條規定了施工時應包括的事項,包括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現場清理、核對設計書與現況的差異、根據修復原則進行保存、修復和仿作工作、準備施工相關的資格文件和名冊、對修復構件進行量測和彙整、保存、修復或更新原材料及管理材料的品質、執行保護文物、重要風貌和設備的措施、發現重大問題時對業主進行通報、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和聚落建築群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的要求提交竣工書圖和因應計畫給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廠商應該指派一位工地負責人,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或契約的規定。
- 第五條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