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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