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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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 2.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 3.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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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七條第一款,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的規劃設計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必要調查的資料整理與分析。 2. 規劃及設計方案的研擬。 3. 現況的測繪、圖說繪製以及必要的差異分析。 4. 必要景觀與設施的保存設計。 5. 必要的結構安全檢測和補強設計。 6. 施工說明書的製作。 7. 工程預算的編列。 8. 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和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9. 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的建議提出的因應計畫。 根據第七條第二款,執行規劃設計工作應該指派一名主持人負責,並且該主持人應具備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的資格。 根據第七條第三款,參與執業的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的範圍應遵守建築法、建築師法和技師法的規定。 範例: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內政部令:內營字第09900035251號)第三條第一項,進行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時,應製作該計畫的現況測繪圖與差異分析,以了解並分析修復或再利用的需要和範圍。
- 第五條第二款條文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 建築法法規
- 消防法法規
- 建築師法法規
- 技師法法規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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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