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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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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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0 條, 在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中,如果原有建築的保存強度分級高,則應由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者進行施作。 參考資料: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0 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條文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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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