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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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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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了監造的事項,其中第五條第四款列舉了九個監造的工作內容。根據該法規的相關規定,監造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 監督施工廠商對原有構件及文物的種類和數量進行統計。 2. 監督並核對施工現況,以及檢查設計書圖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3. 檢查並核對傳統匠師、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和設備廠商相關的資格文件。 4. 校驗施工廠商對修復構件的量測成果。 5. 監督施工廠商對原用材料進行保存、修復或更新,以及進行品質管理工作。 6. 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對原有文物的保護措施。 7. 監督施工廠商按照修復原則和設計書圖進行保存、修復和仿作等工作。 8. 檢查並處理施工廠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9. 協助並監督施工廠商根據第八條第九款的規定,編製竣工書圖和應對計畫。 參考資料: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文化部公共藝術室,2013年修正)
- 第五條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八條第九款條文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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