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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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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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了工作紀錄的內容,包括: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的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這些紀錄應該包括修復前的環境、景觀等狀況,以及修復後的變化。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這些紀錄應該包括參與修復工程的人員的相關資格文件,以及他們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技術和流派。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這些紀錄應該包括在修復過程中所進行的科技工法實驗,施工過程中的相關紀錄,以及檢測報告的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這些紀錄應該包括修復工程所進行的會議紀錄、重要的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等文件。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這部分紀錄應該對修復工程的成果進行綜合檢討,並提出相關的建議。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文化部。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2016年12月3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40022
- 第五條第五款條文
- 公文書名詞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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