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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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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了工作紀錄的內容,包括: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的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這些紀錄應該包括修復前的環境、景觀等狀況,以及修復後的變化。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這些紀錄應該包括參與修復工程的人員的相關資格文件,以及他們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技術和流派。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這些紀錄應該包括在修復過程中所進行的科技工法實驗,施工過程中的相關紀錄,以及檢測報告的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這些紀錄應該包括修復工程所進行的會議紀錄、重要的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等文件。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這部分紀錄應該對修復工程的成果進行綜合檢討,並提出相關的建議。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文化部。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2016年12月3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4002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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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