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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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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史蹟之登錄基準,應具有遺跡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者。
  2. 2.重要史蹟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歷史價值意義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史蹟的登錄基準應當具有遺跡或史料的佐證,可以證明該史蹟曾經發生過歷史上的重要事件。而對於重要史蹟的登錄基準,則是在已經登錄的史蹟中選擇擁有特殊歷史價值並對全國具有意義的史蹟。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3項和《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史蹟的登錄基準主要包括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有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有建築史或技術史價值以及其他具有歷史建築價值等。這些基準要根據具體的地方特性和文化價值進行補充規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 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建築具有歷史事件的重要關聯,例如這座建築與某位著名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曾經發生了重大的歷史事件,那麼根據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這座建築可以被認定為具有史蹟登錄的基準之一。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具有歷史事件關聯的建築都應該被登錄為史蹟,因為還需要考慮其他登錄基準的條件。 在該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這些基準的適用性應該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的,並且需要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評估和審議。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些審議應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組成的審議委員會進行,他們將根據基準的要求,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來評定一座建築是否具有被登錄為史蹟的價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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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史蹟之登錄基準,應具有遺跡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者。重要史蹟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