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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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1條,該法條規定了史蹟登錄的程序。根據該法條的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個人或團體如果想要將某些史蹟提報登錄為重要史蹟,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提報表、說明該史蹟具備登錄基準的原因以及評估其價值已增加的理由。而根據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提報時,可以檢視提報的資料是否完整,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資訊或其他必要的支援。如果資料不完整但可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補正。 參考資料: -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1 條條文
-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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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