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並經董事會審議後提交監事會通過,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同時也需提交給審計機關審計。審計結果如有必要則可由審計機關提交給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一個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為《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該準則對於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和財務報告有詳細的規定和解釋。在該準則中,關於年度決算報告和審計的要求和程序也有相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最新版本)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自主性,爰明定第二項。
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自主性,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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