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文本中並未提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24 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謀文化內容策進院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 二、第二項年度業務計畫,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予彈性,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即可。
一、為謀文化內容策進院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 二、第二項年度業務計畫,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予彈性,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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