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23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這項規定要求監督機關邀請相關機關的代表、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參與本院的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任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總共有18個人參與績效評鑑的小組,其中至少12個人必須是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並且至少有6位男性和6位女性。 2.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評鑑的方式、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監督機關決定。 舉例來說,監督機關可能會制定一套評鑑指標和流程,以便評估文化內容策進院的執行成果、業務績效、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和經費核撥等方面。 3.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績效評鑑的內容包括對本院的年度執行成果進行考核、評估本院的業務績效和目標達成情況、評估本院的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提出關於本院經費核撥的建議,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評鑑小組可能會分析本院的年度報告,評估其在各項業務目標上的表現,並提供相關建議,同時檢查本院的自籌款比率是否達到預期目標,並就經費核撥的分配提出建議。 以上所述的參考資料是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的官方法規文件提供的相關內容。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評鑑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與客觀性,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文化內容策進院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爰第三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一、為評鑑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與客觀性,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文化內容策進院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爰第三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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