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核可。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22條,監督機關對文化內容策進院的監督權限包括: 1. 核定發展目標及計畫:監督機關負責核定文化內容策進院的發展目標和計畫。 2. 核定規章、年度業務計畫、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監督機關應核定或備查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規章、年度業務計畫、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和決算報告書。 3. 檢查財產及財務狀況:監督機關有權檢查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財產和財務狀況。 4. 評鑑業務績效:監督機關可對文化內容策進院的業務績效進行評鑑。 5. 遴聘、解聘及建議董事和監事:監督機關可以遴聘、解聘董事和監事,並提出相關建議。 6. 對違反法令的董事和監事進行必要處分:當董事和監事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時,監督機關可以進行必要的處分。 7. 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的處分:如果文化內容策進院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監督機關可以進行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8. 核可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監督機關需核可文化內容策進院對自有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進行處分或設定負擔。 9. 核可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監督機關有權核可文化內容策進院的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 10. 其他依法律規定的監督事項:監督機關還有其他依法律所要求的監督權限。 參考資料: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 文化內容策進院官方網站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核可。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對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自有不動產與無形資產之處分、多元資金統籌計畫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監督機關對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自有不動產與無形資產之處分、多元資金統籌計畫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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