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 文化內容策進院的進用人員並非公務人員,其權利義務關係應在合約中明確規定。 2. 董事、監事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文化內容策進院的總務、會計和人事職務。 3. 董事長不得進用自己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擔任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職務。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董事、監事及董事長濫用權力,以及增加機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據這些規定,選任人員應該遵守相應的規範,並確保沒有任何衝突利益的存在。 參考資料: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 文化內容策進院人事管理規章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進用人員依文化內容策進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徇私,爰第二項明定董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文化內容策進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鑑於董事長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擔任文化內容策進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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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進用人員依文化內容策進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徇私,爰第二項明定董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文化內容策進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鑑於董事長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擔任文化內容策進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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