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29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核撥本院的經費應該遵循法定的預算程序,同時受到審計的監督。如果政府機關核撥給本院的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的50%,則該預算書需要送交立法院審議。此外,本院擁有自主的財源,以及相關的運用管理事項,可以制定收支管理規章,但需要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 2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30096)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核撥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文化內容策進院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爰第三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就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應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核撥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文化內容策進院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爰第三項明定文化內容策進院就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應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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