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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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呈現國家語言之文化多樣性,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多元國家語言之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 2.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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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3條,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多元國家語言之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以呈現國家語言之文化多樣性。同時,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且有權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以及各種形式的通訊傳播服務。 根據上述法條,政府應鼓勵各種形式的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以及通訊傳播服務,展示國家語言的多元文化。此外,政府也應資助從事傳播的財團法人,使其能夠提供各種國家語言的多元服務,並且有權成立國家語言專屬頻道和各種通訊傳播服務。 例如,政府可通過提供經費、補助金和其他獎勵來支持有關國家語言的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和通訊傳播服務的製作和播映。同時,政府也可以通過捐助財團法人的方式,支持他們提供多元的國家語言服務。此外,政府還有權成立專門的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以及其他通訊傳播服務,以推動國家語言的多樣性和發展。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為呈現國家語言之文化多樣性,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多元國家語言之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立法理由為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傳播權,爰於第一項規定獎勵大眾傳播事業製播國家語言之出版品、電影及廣播電視節目,並進行各種形式之媒體傳播;並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確保政府捐助成立具傳播媒體功能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多元國家語言服務,規劃設立各國家語言之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
- 法人名詞
為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傳播權,爰於第一項規定獎勵大眾傳播事業製播國家語言之出版品、電影及廣播電視節目,並進行各種形式之媒體傳播;並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確保政府捐助成立具傳播媒體功能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多元國家語言服務,規劃設立各國家語言之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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