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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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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各國家語言能力認證
  2.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認證應徵收規費,必要時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5條的規定,應負責辦理各國家語言能力的認證工作。這包括評估和認定個人的語言能力,以確保其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 此外,根據法條的第2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辦理語言能力認證時,可以收取相關的規費。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免除、減免或停止徵收規費。這是為了保障語言能力認證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以使更多的人能夠參與並獲得相應認證。 舉例來說,台灣的教育部和國立教育廣播電台常常舉辦國語文能力認證的考試,以評估參加者在聽、說、讀、寫等方面的語言能力。考試報名時需要繳交相應的報名費用,以支付試卷、評分等相關費用。然而,對於經濟困難的人或特定群體,這些費用可能會免除或減免,以確保他們也能有公平的參與機會。

立法沿革 1

(1071225 制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各國家語言能力認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認證應徵收之規費,必要時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國民學習國家語言,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之認證與推廣,並應視情形免徵、減徵或停徵相關規費。另因國家語言能力認證需具有公平性、指標性、專業性、效益性之必要,且考量語言認證需具公信力專責機構為之,俾利認證方式、範圍、程序、評定機制需具有穩定性推動機制,爰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分別辦理之。   二、本條所稱政府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徵收名詞
  • 規費名詞
  • 減徵名詞
(1071225 制定)

一、為鼓勵國民學習國家語言,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之認證與推廣,並應視情形免徵、減徵或停徵相關規費。另因國家語言能力認證需具有公平性、指標性、專業性、效益性之必要,且考量語言認證需具公信力專責機構為之,俾利認證方式、範圍、程序、評定機制需具有穩定性推動機制,爰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分別辦理之。   二、本條所稱政府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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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15 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各國家語言能力認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認證應徵收之規費,必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