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的規定,該準則是根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和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訂定的。根據這些法條,該準則規定了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在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制方面應遵循的基準。例如,根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應按照相關法規和本法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所以,該準則的目的是提供給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在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制方面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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