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的規定,原始憑證可分為三類:外來憑證、對外憑證以及內部憑證。外來憑證指的是由文化法人以外的人所取得的憑證,而對外憑證指的是文化法人給予給文化法人以外的人的憑證。內部憑證則是由文化法人自行製存的憑證。 根據法規的第2條,外來憑證和對外憑證應該記載以下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的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以及交易內容和金額。 第3條則規定內部憑證由文化法人根據事實和金額自行製存。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不存在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的法規。因此,無法針對此法規進行逐條釋義或舉出任何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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