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指該法人除自行規劃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大眾傳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外,亦得委由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製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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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指該法人除自行規劃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大眾傳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外,亦得委由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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