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問題涉及到藝文採購的監督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共分為三項。首先,該條規定了當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進行藝文採購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其次,如果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的一半以上且補助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公告金額,則應受補助機關的監督,並且適用該辦法的規範。最後,補助機關在監督管理受補助的法人或團體進行藝文採購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合理、保障文化藝術價值以及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為原則。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法規,可以舉出政府採購法第9條第1項和第31條第2項第8款的例子。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條第1項和第31條第2項第8款的規定,當廠商的行為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有影響採購公正的違反法令行為時,該廠商繳納的押標金可以不予發還或追繳。另外,在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中,主管機關可以補充認定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的違反法令行為的類型。這些範例表明政府採購法對於保護採購公正和廠商行為的相關規定和認定有所涉及。 儘管資料中並未提到與藝文採購具體相關的例子,但可以推斷根據該條所涉及的監督管理辦法,補助機關在監督管理藝文採購時應該考慮到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文化藝術價值和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等方面的因素。
- 法人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