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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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接受機關補助,指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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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的解釋,這個條款所謂的「接受機關補助」是指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提供獎助、捐助或類似方式的給付。這些給付可能包括機關提供的資金或資源,用於協助法人或團體進行藝文相關的採購項目。這些補助的目的是提供資源支持,以確保藝文項目的順利執行和管理。舉例如下: 舉例1:藝術協會申請政府的藝文補助金,用於籌備一個大型音樂會活動,並為此活動進行場地租賃、演出費用、宣傳推廣等採購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藝術協會可以被視為接受機關補助的法人或團體。 舉例2:某個文化團體接受政府提供的捐助金用於購買藝術作品,以便增加他們的展覽收藏。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文化團體也可以視為接受機關補助的法人或團體。 這些例子展示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提供的獎助、捐助或類似方式給付的情況,這些給付是作為機關補助的一部分,旨在支持和促進藝文領域的發展。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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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