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1.21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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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接受機關補助,指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之給付。
補助機關得置專責人員或設諮詢管道,協助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運用與管理補助費用執行藝文採購,適法有效達成補助目的。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採購內容,應以採購契約載明,並得於必要時與供應廠商進行協議。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得對供應廠商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並作成書面紀錄:
一、履約標的領域之專業能力。
二、計畫執行方式及周延性。
三、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實績及履約能力。
四、價格。
五、其他必要事項。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基於尊重文化藝術專業及採購效益,應依補助機關之查核需要,就採購作業、履約管理、利益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採購規範並公告,以利補助機關進行監督。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本於公開透明之原則,除涉及機密並經補助機關認定者外,應將其辦理藝文採購之下列資訊,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提供予補助機關;補助機關應於取得該資訊日起三十日內,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一、案名及內容。
二、契約價金。
三、履約廠商基本資料。
四、其他依補助機關規定者。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必要時應受補助機關之查核;補助機關得就重點項目,訂定查核程序及基準。
- 機關有查閱要求時,法人或團體應提供有關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並接受機關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
- 法人或團體配合提出之前項資訊或資料,及受查核之義務,應由補助機關明定於補助契約或相關規範。
- 補助機關為執行本條之查核,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行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11.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