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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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關得置專責人員或設諮詢管道,協助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運用與管理補助費用執行藝文採購,適法有效達成補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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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補助機關在補助法人或團體進行藝文採購的過程中,可以設置專責人員或諮詢管道,以協助法人或團體運用和管理補助費用,以達成補助目的。這些專責人員或諮詢管道的角色是提供協助、建議和指導,以確保補助費用的使用符合相關法規,並能夠有效地實現補助目標。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補助費用的適法有效使用,並提供支援給接受補助的法人或團體。補助機關可以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監督並提供相關建議,也可以建立諮詢管道,使法人或團體能夠在執行藝文採購時獲得必要的協助。這樣可以確保藝文採購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能夠有效地實現補助的目標。 例如,一個非營利藝術團體獲得政府部門的補助,用於製作一個藝術展覽。根據這項法規,補助部門可以指派一位專責人員與該團體合作,提供相關的藝術採購建議和支援。這位專責人員可以協助藝術團體確定採購的範圍和標準,審查採購的合同和報價,並監督資金的使用,以確保藝術展覽的順利進行並達到預期的效果。同時,藝術團體也可以通過諮詢管道向補助部門請求對於採購過程或其他相關事項的意見和建議。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補助費用的適當使用,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監督機制。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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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