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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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採購內容,應以採購契約載明,並得於必要時與供應廠商進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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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時,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採購內容應以採購契約載明。這表示當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進行藝文採購時,必須在採購契約中明確規定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採購的具體內容。此外,根據需要,法人或團體還可以與供應廠商進一步進行協議。這意味著當遇到必要情況時,法人或團體可以與供應廠商進行協商,以達成對雙方都有利的協議。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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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