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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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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採購內容,應以採購契約載明,並得於必要時與供應廠商進行協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時,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採購內容應以採購契約載明。這表示當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進行藝文採購時,必須在採購契約中明確規定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採購的具體內容。此外,根據需要,法人或團體還可以與供應廠商進一步進行協議。這意味著當遇到必要情況時,法人或團體可以與供應廠商進行協商,以達成對雙方都有利的協議。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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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採購內容,應以採購契約載明,並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