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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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必要時應受補助機關之查核;補助機關得就重點項目,訂定查核程序及基準。
- 2.機關有查閱要求時,法人或團體應提供有關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並接受機關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
- 3.法人或團體配合提出之前項資訊或資料,及受查核之義務,應由補助機關明定於補助契約或相關規範。
- 4.補助機關為執行本條之查核,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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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法人或团体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 11 条有以下几个要点: 1. 根据法规,法人或团体在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时,必要时应接受補助機關的查核。此查核可针对重点项目设定查核程序和基准。 2. 当機關有相关要求时,法人或团体应提供相关藝文採購的信息或资料,并接受機關对採購品质、进度和其他事宜的查核。 3. 法人或团体应配合提供前述信息或资料,并履行受查核的义务。该义务应在補助契约或相关规范中明确规定。 4. 为执行本条的查核职责,補助機關可以邀请相关机构代表或专家学者进行查核。 参考资料: - 文化部法規資料庫,《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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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