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本於公開透明之原則,除涉及機密並經補助機關認定者外,應將其辦理藝文採購之下列資訊,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提供予補助機關;補助機關應於取得該資訊日起三十日內,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一、案名及內容。 二、契約價金。 三、履約廠商基本資料。 四、其他依補助機關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受補助的法人或團體在辦理藝文採購時,應提供以下資訊給補助機關。除非涉及機密且經補助機關認定,否則根據公開透明的原則,這些資訊應於採購契約簽訂後的30天內提供給補助機關。補助機關應在取得這些資訊後的30天內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1. 案名及內容。 2. 契約價金。 3. 履約廠商的基本資料。 4. 其他補助機關要求提供的資訊。 根據這個法條,補助機關有義務要求受補助的法人或團體提供採購相關的必要資訊,並主動公開這些資訊,以確保公開透明的採購過程。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