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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其採購人員及對採購事務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於辦理藝文採購時,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應行迴避,且不得為該採購案供應廠商之負責人。
  2. 為利於文化藝術發展與相關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後,免除前項之利益迴避義務,並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3.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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