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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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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其採購人員及對採購事務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於辦理藝文採購時,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應行迴避,且不得為該採購案供應廠商之負責人。
  2. 2.為利於文化藝術發展與相關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後,免除前項之利益迴避義務,並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3.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可以理解如下: 1. 第9條第1項規定,受補助的法人或團體在辦理藝文採購時,其採購人員及具有採購事務決定權的主管級人員,如果涉及到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的利益,應該進行迴避。此外,這些人員也不能成為供應廠商的負責人。 參考資料:《文化部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舉例:如果一個法人接受機關的補助來辦理藝文採購,該法人的採購人員或者是具有採購事務決定權的主管級人員,在採購過程中發現自己或者是其配偶、父母親等親屬有相關利益時,應該迴避,並且不能成為該採購案的供應廠商的負責人。 2. 第9條第2項規定,在促進文化藝術發展和相關成果創新運用、確保公平競爭或者是保護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人或團體可以向補助機關報請核定後免除前項所規定的利益迴避義務,但需公開揭露原本應進行迴避的人員與供應廠商的關係和免除的理由。 參考資料:《文化部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舉例:如果一個法人或團體在辦理藝文採購時,認為免除利益迴避義務對於文化藝術發展、創新應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有利,可以向補助機關報請核定免除義務,但同時需要公開揭露原本應該迴避的人員與供應廠商的關係以及免除的理由。 3. 第9條第3項明確規定,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不適用前兩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文化部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 舉例:如果在其他法律中有對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有特別的規定,則根據該特別規定處理,而不適用《文化部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 法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核定名詞
  • 免除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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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其採購人員及對採購事務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於辦理藝文採購時,涉及本人、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