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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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基於尊重文化藝術專業及採購效益,應依補助機關之查核需要,就採購作業、履約管理、利益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採購規範並公告,以利補助機關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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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當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的補助進行藝文採購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 依補助機關的查核需要,制定相應的採購規範,該規範涵蓋採購作業、履約管理、利益迴避等相關事項。 2. 公告採購規範,讓補助機關可以進行監督。 我們可以參考「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本身,以進一步瞭解該法條的細節和實際應用情況。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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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