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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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受補助的法人或團體在辦理藝文採購時,若有以下情況之一,補助機關可以依情節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如果已經撥款,可以作出書面行政處分要求依限繳還款項,若未繳還,可以根據法律程序移送行政執行: 1. 違反第四條的補助目的,或違反補助機關的法令規定。 2.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有應該迴避的情況卻未迴避。 3. 違反第十條的規定,未提供相關資訊。 4. 違反前條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補助機關的查閱或查核。 這些撤銷或廢止補助的事由應該在相關的補助規範中明確訂定。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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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