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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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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撤銷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依限繳還;屆時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違反第四條補助目的,或補助機關之法令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提供資訊。 四、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補助機關之查閱或查
  2. 2.前項各款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事由,應明訂於補助相關規範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受補助的法人或團體在辦理藝文採購時,若有以下情況之一,補助機關可以依情節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如果已經撥款,可以作出書面行政處分要求依限繳還款項,若未繳還,可以根據法律程序移送行政執行: 1. 違反第四條的補助目的,或違反補助機關的法令規定。 2.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有應該迴避的情況卻未迴避。 3. 違反第十條的規定,未提供相關資訊。 4. 違反前條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補助機關的查閱或查核。 這些撤銷或廢止補助的事由應該在相關的補助規範中明確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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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撤銷、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