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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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文化事務之保存、傳承、宣揚、展演、推廣、傳播、管理、創作、創新、典藏或教學,夙有聲譽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文化事務之策劃、推動或研究,具有卓著貢獻。 三、對文化事務提供創新意見或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卓著效益。 四、對文化事務之突發重大事故,防止其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五、對國際文化交流有特殊貢獻或深具勛績,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文化交流,促進國際了解,或從事有關國際文化交流之學術研究,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 六、興辦蒙藏文化事業或協助蒙藏人士從事文化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七、其他對文化事務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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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被授予文化獎章: 1. 从事文化事务的保存、传承、宣扬、展演、推广、传播、管理、创作、创新、典藏或教学,具有声誉或者做出了重大贡献。 2. 对文化事务的策划、推动或研究,具有卓越的贡献。 3. 提供对文化事务的创新意见或革新方案,并通过审定或者采纳取得了显著效益。 4. 对文化事务的突发重大事故,避免其发生或者妥善处理,避免了严重损害。 5. 对国际文化交流有特殊贡献或者深具功勋,在国际间热心支持我国的国际文化交流,促进国际了解,或者从事有关国际文化交流的学术研究,具有特殊价值或者重大成就。 6. 兴办蒙藏文化事业或者协助蒙藏人士从事文化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7. 其他对文化事务有重大贡献,值得表扬。 根据《文化獎章頒給辦法》,本獎章的颁发对象主要是对文化事务具有声望或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根据上述情形的描述,可以看出文化部对多方面的贡献进行了肯定,包括保存、传承、推广、创新等方面的努力。通过颁发本獎章,文化部旨在表彰和激励在文化事务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并进一步促进文化交流与发展。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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