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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1.31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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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文化事務之保存、傳承、宣揚、展演、推廣、傳播、管理、創作、創新、典藏或教學,夙有聲譽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文化事務之策劃、推動或研究,具有卓著貢獻。 三、對文化事務提供創新意見或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卓著效益。 四、對文化事務之突發重大事故,防止其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五、對國際文化交流有特殊貢獻或深具勛績,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文化交流,促進國際了解,或從事有關國際文化交流之學術研究,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 六、興辦蒙藏文化事業或協助蒙藏人士從事文化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七、其他對文化事務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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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頒給等級之限制。
  2.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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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由本部主動頒給,並得接受推薦。
  2.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推薦;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
  3. 本獎章之請頒,經本部審查通過,報請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4.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文化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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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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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請頒本獎章事蹟有虛偽、造假情事。 二、請頒人有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2. 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1.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