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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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第6條,當公務人員獲頒文化獎章時,文化部會根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將獎章頒給的相關資料送交給銓敘部進行登記,同時也要通知該公務人員的服務機關。具體的例子可能是當一位公務人員因其在文化領域的卓越貢獻而獲得文化獎章,該機關會將相關文件提交給銓敘部,並告知其所屬的服務機關。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獎章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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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