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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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30110 制定)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後,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頒給之;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規定專業獎章核定頒給及審查登記之機關。
(0941220 全文修正)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立法理由一、為應各院實際運作及部門職能分工之需要,第一項增列由各主管院自行定頒專業獎章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明核頒專業獎章及送銓敘部登記之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0730110 制定)
規定專業獎章核定頒給及審查登記之機關。
(0941220 全文修正)
一、為應各院實際運作及部門職能分工之需要,第一項增列由各主管院自行定頒專業獎章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明核頒專業獎章及送銓敘部登記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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