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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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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2. 2.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3. 3.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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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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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章條例第 9 條規定:「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章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獎章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