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者,得依本條例規定頒給獎章。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8.04.17
獎章條例
-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
-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 獎章應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 公教人員獲頒獎章者,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修正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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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章條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4.1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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