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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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
- 2.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 3.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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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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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30110 制定)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分為三等,均用襟綬,除本條例別有規定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之等級,綬制及頒給限制。
(0941220 全文修正)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特等服務獎章」作修正;另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三、原各等服務獎章之區分係以綬帶與章體間之圓形掛牌分別,以三朵梅花代表一等,二朵梅花代表二等,一朵梅花代表三等,新增「特等服務獎章」之式樣,圓形掛牌梅花圖形改以「特等」二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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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110 制定)
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之等級,綬制及頒給限制。
(0941220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特等服務獎章」作修正;另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三、原各等服務獎章之區分係以綬帶與章體間之圓形掛牌分別,以三朵梅花代表一等,二朵梅花代表二等,一朵梅花代表三等,新增「特等服務獎章」之式樣,圓形掛牌梅花圖形改以「特等」二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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