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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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 2.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者,得依本條例規定頒給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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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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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30110 制定)
公教人員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者,得依本條例規定頒給獎章。
立法理由一、規定獎章發給對象,為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公教人員。 二、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及各類專業獎章亦得頒給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之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
(0941220 全文修正)
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者,得依本條例規定頒給獎章。
立法理由一、為明獎章頒給意旨,第一項依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專業獎章之請頒事由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非名詞
(0730110 制定)
一、規定獎章發給對象,為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公教人員。 二、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及各類專業獎章亦得頒給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之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
(0941220 全文修正)
一、為明獎章頒給意旨,第一項依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專業獎章之請頒事由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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