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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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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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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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30110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者。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足資矜式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而有具體事實者。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合於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退休者。 五、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六、有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者。
立法理由規定楷模獎章頒給標準。
(094122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立法理由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款,因目前公務機關已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相關規定,且全殘廢者,並非均需辦理退休,爰酌作文字修正。
(1080329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立法理由一、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修正第四款規定。 二、考量楷模獎章旨在表彰公教人員之優良品德、操守或具體事蹟,爰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並有具體事蹟者,雖尚未達第四款所定全失能程度,惟如符合本條其他各款規定之要件,足資頒給楷模獎章者,亦得由請頒機關辦理請頒。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楷模獎章頒給標準。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款,因目前公務機關已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相關規定,且全殘廢者,並非均需辦理退休,爰酌作文字修正。
一、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修正第四款規定。 二、考量楷模獎章旨在表彰公教人員之優良品德、操守或具體事蹟,爰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並有具體事蹟者,雖尚未達第四款所定全失能程度,惟如符合本條其他各款規定之要件,足資頒給楷模獎章者,亦得由請頒機關辦理請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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