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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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功績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二、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有重大價值。 四、檢舉或破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消弭禍患。 五、檢舉或破獲重大犯罪案件,有助廉能政治或對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著有貢獻。 六、對突發重大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七、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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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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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30110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功績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者。 二、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者。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有重大價值者。 四、檢舉或破獲重大叛亂組織,消弭禍患者。 五、檢舉或破獲重大貪汙案件,有助吏治澄清者。 六、對突發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者。 七、有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者。
立法理由規定功績獎章頒給標準。
(094122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功績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二、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有重大價值。 四、檢舉或破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消弭禍患。 五、檢舉或破獲重大犯罪案件,有助廉能政治或對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著有貢獻。 六、對突發重大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七、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
立法理由本條序言及各款酌作文字修正,俾更周延妥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功績獎章頒給標準。
本條序言及各款酌作文字修正,俾更周延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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