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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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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功績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二、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有重大價值。 四、檢舉或破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消弭禍患。 五、檢舉或破獲重大犯罪案件,有助廉能政治或對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著有貢獻。 六、對突發重大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七、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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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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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章條例第 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功績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二、對主管業務,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章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獎章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