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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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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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30110 制定)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 公務人員獲頒前項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
立法理由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核定頒給及審查登記之機關。
(0941220 全文修正)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 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 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標點符號。 二、增訂第二項,各主管院得視其實際情形,授權各主管機關辦理服務獎章核頒事項,以簡化請頒作業;並為應各院不同需要,其授權規定,由各院自行訂定。 三、將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另為簡化公文處理流程,修正為主管院於核定頒發功績、楷模獎章時,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0730110 制定)
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核定頒給及審查登記之機關。
(0941220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標點符號。 二、增訂第二項,各主管院得視其實際情形,授權各主管機關辦理服務獎章核頒事項,以簡化請頒作業;並為應各院不同需要,其授權規定,由各院自行訂定。 三、將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另為簡化公文處理流程,修正為主管院於核定頒發功績、楷模獎章時,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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