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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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獎章應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 2.公教人員獲頒獎章者,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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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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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30110 制定)
獎章應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佩帶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立法理由規定獎章頒發時機及佩帶方式。
(0941220 全文修正)
獎章應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公教人員獲頒獎章者,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彰顯公教人員地位及榮譽感,激勵公教人員士氣,爰於第二項增列佩帶獎章之場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0110 制定)
規定獎章頒發時機及佩帶方式。
(0941220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彰顯公教人員地位及榮譽感,激勵公教人員士氣,爰於第二項增列佩帶獎章之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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