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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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但服務獎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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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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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30110 制定)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
立法理由規定繳還獎章事項。
(0941220 全文修正)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但服務獎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刪除,優良服務成績或事蹟並不因嗣後另案受褫奪公權之刑而消滅爰增列但書規定。
- 褫奪公權名詞
(0730110 制定)
規定繳還獎章事項。
(0941220 全文修正)
維持原條文不予刪除,優良服務成績或事蹟並不因嗣後另案受褫奪公權之刑而消滅爰增列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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