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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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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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第7條規定,符合請頒本獎章的人士,即使在身故後也可以追頒獎章。追頒獎章的權利由被頒獎者的配偶或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具體的範例資料目前沒有提供。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民法 第 11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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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