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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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前提,問題要求針對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第8條進行逐條釋義。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第8條規定了不能頒給文化獎章的情形,以及已頒給者被註銷及追繳的條件。根據該條款的內容,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能頒給文化獎章,已頒給的獎章和證書可以被文化部註銷並追繳: 1. 事蹟虛偽、造假情事:如果請頒給文化獎章的事蹟有虛偽或造假情況,就不符合獲獎的條件。 2. 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如果請頒給文化獎章的人的行為損害了中華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也不符合獲獎的條件。 第8條第2項提到前項程序準用第4條第3項的規定,這表示在處理不符合頒獎條件的情況時,可以參考第4條第3項規定的程序。 參考資料: -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33。
- 註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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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